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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4-01-10 00:00:00    點擊:分享:

          財稅〔2013〕5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其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資產評估增值1,094,212.3萬元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金。
            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含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郵政公司及所屬郵政企業(yè),下同)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轉移出資資產、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實物資產抵償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儲蓄和匯兌利息損失掛賬,以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進行資產置換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軟件和應用系統(tǒng)的權屬轉移,免征營業(yè)稅和增值稅。
            四、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劃轉、變更土地、房屋等資產權屬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guī)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印花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2日

          發(fā)布日期:2013年09月12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其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資產評估增值1,094,212.3萬元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金。
            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含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郵政公司及所屬郵政企業(yè),下同)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轉移出資資產、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實物資產抵償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儲蓄和匯兌利息損失掛賬,以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進行資產置換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軟件和應用系統(tǒng)的權屬轉移,免征營業(yè)稅和增值稅。
            四、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劃轉、變更土地、房屋等資產權屬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guī)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印花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2日

          發(fā)布日期:2013年09月12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其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資產評估增值1,094,212.3萬元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金。
            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含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郵政公司及所屬郵政企業(yè),下同)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轉移出資資產、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實物資產抵償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儲蓄和匯兌利息損失掛賬,以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進行資產置換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軟件和應用系統(tǒng)的權屬轉移,免征營業(yè)稅和增值稅。
            四、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劃轉、變更土地、房屋等資產權屬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guī)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印花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2日

          發(fā)布日期:2013年09月12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其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資產評估增值1,094,212.3萬元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金。
            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含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郵政公司及所屬郵政企業(yè),下同)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轉移出資資產、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實物資產抵償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儲蓄和匯兌利息損失掛賬,以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進行資產置換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軟件和應用系統(tǒng)的權屬轉移,免征營業(yè)稅和增值稅。
            四、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劃轉、變更土地、房屋等資產權屬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guī)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印花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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